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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关键词: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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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
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
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,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不构成非法集资。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,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际履行,若借贷合同不存在《合同法》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,民间借
#公司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
#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
#公司法务
2023-03-14
共1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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